出版者未尽注意义务核实在先改编者应承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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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因历史原因且年代久远无直接证据证明改编作品的改编者,但间接证据足以证实系改编者对剧本进行改编后创作了改编作品,则改编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此后,被控侵权人在改编作品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改编,形成被控侵权作品,将被控侵权作品与在先改编作品进行比对,二者在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和语言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被控侵权作品的序言明确说明被控侵权作品是在改编作品的基础上完成,则应当确认被控侵权作品系对改编作品进行改编而形成。

2.被控侵权作品的序言说明该作品是在改编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再次改编形成,则出版者应当核实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存在在先改编者及其继承人。因出版者未核实在先改编者及其继承人即将被控侵权作品出版,违反了注意义务,侵犯在先改编者的著作权,故出版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 侵害作品署名权 直接证据 改编作品 改编者 间接证据 著作权 比对 故事情节 人物设置 语言 出版者 注意义务 被控侵权作品 序言 在先改编者 侵权责任

七龄童本名章宗信,是中国著名绍剧表演艺术家,其改编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并且在省文化局(浙江省文化局)主办的第二届戏曲观摩演出大会上,扮演《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中的猪八戒角色,顾锡东协助执笔。文艺出版社(东海文艺出版社)于年出版了《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者署名为顾锡东,七龄童整理。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主要人物包括唐僧、孙悟空、猪八戒、沙和尚、马化身、白骨、村姑、老妪、老丈、黄袍怪、狮怪、虎怪、狼怪、熊怪、虎形、众小妖、众小猴。该剧共分六场,主要讲述了白骨得知唐僧师徒的到来遂召集狮虎熊狼四怪谋划捉食唐僧。唐僧师徒行至荒山时,因猪八戒饥饿,唐僧命孙悟空寻找食物,孙悟空用金箍棒画圈并告知唐僧等坐于圈中。白骨化身村姑欺骗猪八戒去其家中吃饭,之后白骨化身老妪,但两次化身均被孙悟空打死,唐僧误会孙悟空并意欲责罚,被沙和尚劝止。因白骨化身的老丈被孙悟空打死,唐僧认为孙悟空滥杀无辜,遂念紧箍咒并出具休书一封,将孙悟空赶回花果山。孙悟空走后,唐僧被黄袍怪等妖怪擒获,马化身、猪八戒营救唐僧时,马化身被妖怪擒拿。猪八戒逃脱后决定前往花果山寻找孙悟空营救唐僧,其以言语智激孙悟空出山。孙悟空打死了众妖,救出唐僧和沙和尚,唐僧向孙悟空检讨并让猪八戒向其赔罪,师徒重归于好。该剧还注明,猪八戒一角将使用绍兴土话,但在其他各地上演时猪八戒可使用当地方言。

贝庚改编的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主要人物与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不同之处在于没有黄袍怪,但多了金蟾怪,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中有熊怪,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中为豹怪,而且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中没有马化身,但多了爬山虎、传令猴等人物。与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不同,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共分八场戏,增加了唐僧听从孙悟空的建议命猪八戒巡山开路,猪八戒暗自恼怒孙悟空并偷偷在树下睡着,却被孙悟空用毫毛变的几只黄蜂螫醒,以及猪八戒劝说唐僧责罚孙悟空的情节。同时,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突出描写孙悟空不顾唐僧念起紧箍咒的痛苦,再次将白骨精化身的老丈打死,改编后的第七场和第八场分别讲述,猪八戒奋战众妖被擒,白骨精邀请老母金蟾妖共赴唐僧宴。孙悟空化身金蟾妖进入白骨精洞中,白骨精受孙悟空诱导将其化身村姑、老妪和老丈的过程演示给唐僧观看,唐僧知道了事情真相。孙悟空遂现身以三昧真火烧死白骨精,唐僧为其失察向悟空检讨,师徒重归于好。顾锡东为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序称,该剧以猪八戒智激美猴王为重点,改编构思之巧,在于用‘加法’,将绍剧另外一出猴子戏《大闹平顶山》合并溶化于《三打白骨精》之中,高潮在于孙悟空智斗白骨精……《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离不开绍剧表演艺术家六龄童、七龄童的高超艺术精彩表演,也离不开七龄童提供两个绍剧脚本的基础”。

年,戏剧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将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研究所(浙江省艺术研究所)共同汇编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予以出版。其中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作为贝庚的个人作品编入该书。顾锡东、七龄童已经去世。经查,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及年贝庚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故事情节均源于《西游记》第二十七回和第三十一回,但《西游记》将孙悟空因打死白骨精化身的村姑、老妪和老丈被唐僧逐走和猪八戒义激猴王分为两回,而且第二十七回和第三十一回的情节简单。

年,七龄童的配偶周X康和儿子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以七龄童改编、顾锡东执笔协助完成了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因历史原因七龄童未能以改编原作者身份标注于作品。经省文化厅调查得知,贝庚执笔的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是根据七龄童改编的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大破平顶山》两剧改编而来,但戏剧出版社出版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却将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为贝庚的个人作品出版,侵犯了七龄童的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戏剧出版社以任何方式再使用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须在该剧本前注明“根据七龄童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并销毁库存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戏剧出版社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启事,说明《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中的错误及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根据七龄童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损失五万元。

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辩称:1.周X康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最早来源于年绍剧《三打白骨精》和《顾锡东文集》等作品,在剧情结构和人物设置、台词等方面基本相同。七龄童于年即知道侵权行为,但并未主张著作权。周X康等人明知侵权行为,但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2.省戏剧家协会系《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的汇编人,并非著作权人,剧本作者为贝庚。即使该作品侵权,亦应当由贝庚承担法律责任。

戏剧出版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审理期间,顾锡东的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

将被控侵权作品与在先改编作品进行比对,二者在故事情节、人物设置等方面基本相同,且被控侵权作品的序言明确说明其系在改编作品的基础上完成,该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改编权。

一审法院判决: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戏剧出版社在《钱江晚报》上发表声明,说明年6月出版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中收录的贝庚所作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系改编自七龄童(章宗信)的同名剧本;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戏剧出版社销毁库存的涉案《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戏剧出版社若再次使用贝庚所著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时,需为原改编者七龄童(章宗信)署名;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戏剧出版社共同赔偿周X康、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驳回周X康、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本案中,虽然因历史原因且时间久远无直接证据证实七龄童在《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基础上改编形成了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但根据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等间接证据,可以认定该剧系七龄童、顾锡东共同改编,七龄童、顾锡东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因七龄童、顾锡东均已死亡,七龄童、顾锡东的继承人周X康、章X元等人有权继承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保护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权利。

将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进行比对发现,两部作品在人物、剧情、言词等方面基本相同。人物方面,两部作品的众多人物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中没有黄袍怪、熊怪和马化身,但多了金蟾怪、豹怪和爬山虎、传令猴等人物。剧情方面,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更加深层次、完整地演绎了该故事,如孙悟空化身金蟾怪,诱导白骨精将其化身村姑、老妪和老丈的过程演示,唐僧遂明白其受白骨精欺骗,误会孙悟空。虽然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丰富了剧情情节,但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相同,而且两部作品将《西游记》第三十一回改编成为完整剧本的组成部分,增加了孙悟空用金箍棒画圈的情节。言词方面,年版和年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均为绍剧剧本,两部作品虽在语言、唱词上大不相同,但部分语言仍为沿袭而来。此外,顾锡东为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所作序言亦说明贝庚的创作离不开年七龄童等人创作的剧本。据此,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在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基础上,对人物、情节、语言等进行改动,形成了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即贝庚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是根据年七龄童、顾锡东创作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改编而来。

2.关于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戏剧出版社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案周X康、章X元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仅赔偿经济损失一项属于侵权之债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周X康、章X元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为前提,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周X康、章X元等人在知道侵权事实后两年内未主张权利,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其次,顾锡东所作序言明确表示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以七龄童提供两个绍剧脚本为基础,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汇编《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以及戏剧出版社出版时应当知道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可能存在在先改编者,故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应当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核实是否存在在先改编者或其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省戏剧家协会、研究院和戏剧出版社未尽注意义务,致使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为贝庚的个人作品出版,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年)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五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年8月31日修正,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周X康、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诉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著作权侵权·财产权侵权·改编权(L)

()浙杭知初字第号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年09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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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

张莉军金瑞芳欧林宏

周X康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

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

黄麟陈晓忠(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

阮海蕾姚小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康,女,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章X元,男,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章X云,男,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章X鉴,男,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章X国,男,住上海市普陀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麟、陈晓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丽泓,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阮海蕾、姚小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大同,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永(一般代理),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樊国宾。

原告周X康、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为与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以下简称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文艺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戏剧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于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X元、章X云及五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黄麟、陈晓忠,被告省戏剧家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阮海蕾、姚小娟,被告省文艺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何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戏剧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原告周X康系七龄童(本名章宗信)的妻子,其他原告系七龄童的儿子,前述原告均系七龄童的合法继承人。七龄童作为我国著名绍剧表演艺术家,一生多才多艺,能编能导能演。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七龄童在上海老闸大戏院开创绍剧“悟空戏”三十六本(剧)《西游记》之先河,并扮演猪八戒,在中国剧坛享有“活八戒”、“江南第一猪”的美誉。年,由七龄童改编、执行导演和由顾锡东(原浙江省文化局派来剧团帮助创编工作)协助执笔的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参加浙江省第二届戏曲观摩会演,七龄童获编剧奖、导演一等奖、演员一等奖。后由于七龄童被戴上“反社会主义”帽子,又早在1年9月因病逝世,作为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原始改编。而涉案的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是由原浙江省文化局《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整理小组从七龄童改编的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大破平顶山》两剧改编而来的作品。这在浙江省文化厅年关于已故绍剧表演艺术名家七龄童同志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原始署名的调查中予以确认,从而揭开掩埋了半个世纪的历史真相。而原告在诉前获知,由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原浙江省艺术研究所)合编的、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将《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为贝庚个人作品编入该书,且未注明任何。该书出版数量为本,自年出版面市至今,仍在各市场流转。而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作为戏曲文艺的专业协会,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作为中国戏剧的专业出版社,三被告在戏剧和出版业界均具有权威性。其上述行为已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损害了该剧本原著七龄童的声望,已严重侵犯其著作权。原告认为,改编自《西游记》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等剧本是七龄童的不朽名作,它的艺术价值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同。在过去特殊的年代里,著作权常常得不到保护,但在《著作权法》已经实施二十多年的今天,原告作为七龄童的合法继承人,有权更有义务依法维护七龄童的著作权免受侵犯。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七龄童(本名章宗信)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的改编作品(庭审后五原告书面申请放弃该项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三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须在该剧本前注明“根据七龄童(本名章宗信)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并销毁库存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3、判令三被告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启事,说明《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中的错误及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根据七龄童(本名章宗信)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并赔礼道歉;4、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省戏剧家协会、省文艺研究院辩称:1、五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被控侵权剧本即年贝庚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最早年的绍剧《三打白骨精》,与之前年、年版的《三打》剧本,以及年《顾锡东文集》中的《三打》剧本,一脉相承,在剧情结构、人物设置、台词等方面基本相同。七龄童在年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存在;且涉案剧本自年公开发行以来,先后于年、年、年、年再版发行。五原告作为绍剧世家之人,早就应当知道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其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五原告不知道上述事实,则在年贝庚继承人提起的《三打》侵权之诉中,由于该剧的来龙去脉已在该案中厘清,故从那时起,五原告也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其没有主张权利。2、被告省戏剧家协会是《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的汇编人,并非该剧本的著作权人,该剧本的。若系改编作品侵权,则应由贝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五原告主张省戏剧家协会应承担改编作品侵权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3、五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五原告是七龄童的继承人,虽然享有保护七龄童著作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但其只继承了财产权而不能继承人身权,故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五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省戏剧家协会、省文艺研究院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

1、浙江绍剧团等出具的证明。证明:七龄童(本名章宗信)的去世时间及继承人情况。

被告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2、第二届戏曲观摩演出大会演出节目。

3、年东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

证据2-3证明:《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七龄童改编、顾锡东协助执笔的事实。

被告对证据2、3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4、年前同春绍剧团《大破平顶山》说明书。证明:《大破平顶山》系七龄童改编自《西游记》的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和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七龄童是《大破平顶山》的改编者。

本院认为,该说明书仅能证明七龄童改编过《大破平顶山》,但因仅有剧名而无作品内容,故该证据对作品内容的证明力不能确认。

5、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七龄童同志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编剧署名问题的复函》。

6、绍兴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关于七龄童同志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编剧署名问题的函》的答复。

7、浙江省文化厅给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的《关于七龄童同志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编剧署名问题的函》的复函。

证据5-7证明: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七龄童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而来的事实。

被告对证据5-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年的贝庚剧本改编自七龄童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大破平顶山》剧本。

本院认为,证据5-7均为函件,仅能证明七龄童改编过《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但因仅有剧名而没有作品内容,故上述证据对作品内容的证明力不能确认。

8、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证明:三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五原告的著作权,该剧本的。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有关,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9、律师费发票。证明:五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没有相应的合同、付款凭证,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五原告虽未提交付款凭证等,但因其确已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出庭,故律师费的支出应是真实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

10、年浙江绍剧团赴港演出节目单。

11、年浙江绍剧团赴日本演出《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剧本。

12、中国地方戏曲展剧目介绍。

13、纪念毛泽东同志为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题诗50周年宣传册。

14、年12月1日绍兴县报。

15、调查笔录。

证据10-15证明: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从七龄童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而来的事实。

被告对证据10-12的真实性无异议,因系浙江绍剧团单方制作,对其证明对象、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3-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贝庚的剧本。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异议成立。以上证据,有些系浙江绍剧团单方制作,证明力不能确认;有些仅有剧名而没有作品内容,对作品内容的证明力不能确认。

16、交通费等票据。证明:五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有关,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省戏剧家协会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省文艺研究院对省戏剧家协会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五原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

1、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及电影光盘(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编制)。

2、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3、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4、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年,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摘自《顾锡东文集》)。

证据1-4证明:被控侵权的剧本于年、年、年、年、年已多次公开出版发行。因此,原告自年起就知道且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杭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证明:省戏剧家协会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认定具有证据效力。

五原告认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据此推断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所涉的侵权事实。且,年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未在作品中标明。因此,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案件,在该案中有效的证据不一定在本案中有效。

本院认为,证据1-4虽然真实,但只能证明上述剧本的出版时间、内容等,不能据此推断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所涉的侵权事实。证据5,该判决书中涉及的剧本,与本案被控侵权的剧本有关,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七龄童,本名章宗信,是著名的绍剧表演艺术家。年,在浙江省文化局主办的第二届戏曲观摩演出大会上,宁波专区代表团演出了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七龄童系该剧本的改编者,并是剧中猪八戒的扮演者。该剧本上署名“协助执笔”的为顾锡东。由于年代久远,且因文革等历史原因,七龄童改编的该剧本的内容目前无从考证。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国家机关回复的函件,以及同光绍剧团的演出说明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七龄童于年之前曾改编过《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两出戏。但也因历史的原因,原作的内容目前无从查找。

东海文艺出版社于年出版了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剧本,该剧本“顾锡东七龄童整理”。此剧本记载了《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六场戏,内容完整。该剧的人物有:唐僧、孙悟空、猪八戒、沙和尚、马化身、白骨、白骨化身:(甲)村姑(乙)老妪(丙)老丈、黄袍怪、狮怪、虎怪、狼怪、熊怪、虎形、众小妖、众小猴。戏的主要内容为:第一场:白骨得知唐僧到来,召集狮虎熊狼四怪谋划捉食唐僧。对于孙悟空,白骨定下智取之计。第二场:荒山之中,师徒四人一路行来,八戒腹中饥饿,孙悟空奉师命出去采桃。去前用金箍棒画圈命众人坐于其中。白骨幻化成村姑诓骗八戒等去其家吃饭,被及时赶回的孙悟空一棒打死其村姑的幻形;白骨逃走后,复又幻化成寻找女儿的老妪,又被孙悟空打死。唐僧未能识破白骨诡计、且有八戒在一旁推波助澜,唐僧欲责罚孙悟空,被沙和尚劝下。第三场:白骨化成老丈,再次前来,孙悟空将其真身打死。唐僧认为孙悟空滥杀无辜,遂念起紧箍咒,并给悟空休书一封,将其赶回花果山;孙悟空走后,唐僧命八戒巡山,黄袍怪等众妖趁机擒住唐僧、沙和尚。第四场:马化身、八戒前去营救唐僧二人,马化身被众妖所擒,八戒逃脱。在一番思想斗争后,八戒决定上花果山寻找孙悟空营救师父。第五场:花果山上,孙悟空见八戒独自寻来,料唐僧定有变故。但想及唐僧的无情及八戒的搬弄是非,孙悟空又不愿出手相救。八戒以言语智激孙悟空出山。第六场:孙悟空打死众妖,救出唐僧和沙和尚。唐僧为自己的失察向悟空检讨并要八戒向其赔罪,师徒重归于好。此外,此剧末注明:剧中唯猪八戒一角讲绍兴土话。各地上演时,饰八戒的可用当地方言。

年6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了由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艺术研究所共同汇编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将贝庚改编的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为贝庚的个人作品编入该书。贝庚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共八场戏。该剧的人物有:孙悟空、唐僧、猪八戒、沙僧、白骨精、爬山虎、狮怪、虎怪、狼怪、豹怪、村姑、老妪、老丈、金蟾、假金蟾、众小猴、众小妖、传令猴。戏的主要内容为:第一场:唐僧师徒四人来到一座崖高壁陡的高山上,孙悟空看到山中妖雾弥漫,认为定有妖精出没。在孙悟空的建议下,唐僧命八戒去巡山开路。八戒心中暗恼悟空。第二场:八戒巡山偷懒,在树下睡觉,被悟空发现。悟空用毫毛变了几只黄蜂螫醒他。由于时间不早,八戒编好谎话准备回去骗唐僧。第三场:白骨精得知唐僧到来,命爬山虎邀请狮虎狼豹四怪前来,谋划捉食唐僧。对于孙悟空,白骨定下智取之计。第四场:八戒回去向唐僧复命,被孙悟空当场戳穿谎言,唐僧责怪于他。此时八戒腹中饥饿,孙悟空出去巡山并顺便采些鲜桃野果给众人充饥。去前用金箍棒画圈命众人坐于其中。悟空走后,白骨幻化成村姑以斋饭引诱八戒,八戒将唐僧推出圈外,欲随白骨精前去村庄用饭,被及时赶回的孙悟空一棒打死其村姑的幻形;白骨精逃走后,复又幻化成寻找女儿的老妪,又被孙悟空打死。唐僧未能识破白骨诡计、且有八戒在一旁推波助澜,唐僧欲责罚孙悟空,被沙和尚劝下。第五场:白骨化成寻找妻儿的老丈,再次前来,孙悟空不顾唐僧念起紧箍咒的痛苦,再次将白骨精化身打死。白骨精逃走后抛下黄绢一幅,上写挑拨之语。唐僧认为上苍有神应,孙悟空滥杀无辜,遂修贬书一封,将其赶回花果山;孙悟空走后,唐僧命八戒巡山,白骨精等众妖趁机擒住唐僧、沙和尚,八戒逃脱。第六场:在一番思想斗争后,八戒决定上花果山寻找孙悟空营救师父。孙悟空见八戒独自寻来,料唐僧定有变故。但八戒不说实话,孙悟空故意不愿出手相救。八戒以实言相告后,孙悟空出山。第七场:妖洞前,八戒奋战众妖,被擒。此时,白骨精请其老母金蟾妖共赴唐僧宴,被悟空打死。悟空化身金蟾,进入白骨精洞中。第八场:白骨精在假金蟾——悟空的诱导下,将其幻化成村姑、老妪、老丈的过程演示给唐僧看,唐僧后悔不已。孙悟空遂现身打杀众妖,并以三昧真火烧死白骨精。唐僧为自己的失察向悟空检讨,师徒重归于好。

该《剧作选》由顾锡东作序,顾锡东介绍贝庚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称:“《三打白骨精》原作着眼于猪八戒智激美猴王为重点……内容单薄。改编本构思之巧,在于用‘加法’,将绍剧另外一出猴子戏《大闹平顶山》合并溶化于《三打白骨精》之中……高潮在于孙悟空智斗白骨精,以‘骗’还‘骗’,让白骨精在唐僧面前自我暴露,充分突出孙悟空的坚持真理与斗争智慧,不再是一般的猴子戏看热闹,而赋予深化的现代意识……《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离不开绍剧表演艺术家六龄童、七龄童的高超艺术精彩表演,也离不开七龄童提供两个绍剧脚本的基础……”。

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及年贝庚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其故事均《西游记》,以其第二十七回——“尸魔三戏唐三藏圣僧恨逐美猴王”为主要情节,加上第三十一回“猪八戒义激猴王孙行者智降妖怪”的某些内容,糅合而成。第二十七回的主要内容为:唐僧师徒四人取经行至一座高山,唐僧肚饥要悟空出去化斋。悟空走后,山上的一个妖精化身给丈夫送饭的美貌女子,以斋饭引诱唐僧、八戒。八戒刚要动口,恰巧悟空摘桃回来,见那女子是个妖精,举棒就打。那妖精使个“解尸法”,把一个假尸首打死在地上。唐僧受八戒挑唆,以为悟空滥杀无辜,念起紧箍咒,并要赶悟空回去,悟空哀告认错,唐僧这才饶他。妖精复又化身八十岁的寻女老妇,又被悟空打死假身,唐僧再次念起紧箍咒。之后妖精化身寻找妻儿的老公公,被悟空识破。悟空既想打又怕唐僧的紧箍咒,思虑再三,最终念动咒语,叫来本处土地、财神云端照应,打倒妖魔,断绝了其灵光。八戒又唆使唐僧念紧箍咒。之后,唐僧给了悟空一张贬书,不再认其为徒。第三十一回——“猪八戒义激猴王孙行者智降妖怪”主要讲述了唐僧在宝象国被黄袍怪变成了一只斑斓猛虎,八戒为救唐僧,义激孙悟空出山的故事。

年的绍剧电影《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及年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顾锡东文集》中收录的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署名的编者为顾锡东。年、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上署名的执笔者为贝庚。以上剧本,与年贝庚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内容大致一致。

另根据绍兴市公安局蕺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查档等证明,章宗信于1年10月20日报死亡。其妻名周X康,两人共育有四子: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

另查明,五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住宿费及交通费等余元。

此外,在年版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上署名的顾锡东,因其本人已去世,本院征询其继承人顾维铁等人的意见,均表示:由于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确认了其父亲顾锡东执笔人的身份,故不参加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七龄童(章宗信)曾改编过《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两出戏,该事实有间接证据可以证实。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及时间久远,其原作的内容已无从查找。目前已知的有七龄童署名、且时间最早的完整的绍剧剧本为东海文艺出版社年出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七龄童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的。因该剧本系七龄童、顾锡东共同改编,属合作作品,故该作品的著作权由两人共同享有。七龄童、顾锡东均已去世,七龄童的继承人周X康、章X元等人,顾锡东的继承人顾维铁等人共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享有保护原。现顾锡东的继承人顾维铁等人已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次诉讼,故七龄童的继承人周X康、章X元等人有权就本案单独提起诉讼。

将吴承恩所著之《西游记》第二十七回——“尸魔三戏唐三藏圣僧恨逐美猴王”、第三十一回“猪八戒义激猴王孙行者智降妖怪”,与七龄童署名的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以及贝庚署名的年版《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三者相比较:

首先,在人物上。《西游记》人物较少,除了唐僧师徒外,主要人物就是“尸魔”,而年版和年版的人物众多且基本一致,最主要的妖怪为“白骨(白骨精)”。不同之处在于年版中的黄袍怪,年版中没有,但多了金蟾怪;年版中有熊怪,年版中是豹怪;此外,年版中的马化身,年版中没有,但多了一些其他人物如爬山虎、传令猴等。

其次,在剧情上。《西游记》的第二十七回与第三十一回为互相独立的章回,尸魔在第二十七回已被打死,情节较为简单。年版中的白骨虽在孙悟空第三打的时候已被打死,但白骨纠集的黄袍怪等仍将唐僧捉住,并向唐僧提到了白骨之事。年版则更深层次、更完整地演绎了该故事:孙悟空第三打时白骨精仍未被打死,化身逃走后留下了假尸首。然后悟空被赶,唐僧被捉。之后,白骨精在假金蟾——悟空的诱导下,将其幻化成村姑、老妪、老丈的过程演示给唐僧看,唐僧后悔不已。其剧情正如顾锡东在序中所言:“高潮在于孙悟空智斗白骨精,以‘骗’还‘骗’,让白骨精在唐僧面前自我暴露,充分突出孙悟空的坚持真理与斗争智慧”。可以说,年版较年版,情节更为丰富,故事性、思想性更强,但两者基本的故事情节相同。此外,年版和年版均有八戒智激悟空出山的情节,这在《西游记》中体现在第三十一回,是独立的章节,年版和年版均将其作为了完整剧本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另外,有一个情节也是《西游记》中没有,而年版和年版均有的,即孙悟空用金箍棒画圈命众人坐于其中的情节。关于唐僧给的贬书,《西游记》及年版中为“贬书”、年版为“休书”。

再次,在言词上。因《西游记》为小说,年版和年版《三打》为绍剧剧本,小说和绍剧在语言上基本不同。而年版和年版虽同为剧本,但在语言、唱词上也有很大不同。不过有些语言仍沿袭过来。如都有:众妖所言“吃得唐僧一块肉,长生不老寿绵绵”,唐僧所唱的“二凡”:“口念往生咒三遍,母女双亡实可怜”,孙悟空的“妖怪!不由俺咬牙切齿怒火升(怒气生),妖怪(你这妖怪)两次三番要害我师父”等。

年版和年版在语言、唱词上,有较大相似度处体现在八戒一角上。年版将八戒一角定位于“讲绍兴土话”,年版未作改动,因此,有诸多八戒的唱词一致或基本一致。如:“师父,侬正当(当真)相信猴头格造话(个闲话)……好端端让侬饿煞、冻煞、唬煞来急煞(就是勿冻煞、饿煞,也要急煞、吓煞),上勿得西天,见勿得菩萨”,“想想真开心……太太平平,呒妖呒精”,“走得吃力煞,坐坐有啥勿好”,“侬末正当勿晓得(侬勿晓得),我是一脸孔福相来东呢(我是一脸孔福相)!耳朵大,福气大;嘴巴长,有得吃”,“我哪介会生侬女菩萨气(我哪会生女菩萨个气)。是(这)难怪个,勿要话侬(你)要当我(是)妖怪,如话(如果)我多心一点,亦会当侬是妖怪变化个呢(还要当你是妖怪)!这遭末明白东哉(现在明白哉),我也勿是妖怪,侬亦(你也)勿是妖怪,大家都勿是妖怪”,“唬煞哉(我吓吓吓煞哉)!猴头传令把我叫,唬得我心里别别(扑扑)跳,猴头威风凛凛,我魂灵亦无有带哉(我魂灵水也没有带哉),这遭那介套(这哪格套)来(也)已经来东(到)哉……老猪(嗳)!(侬)胆大些,勿要怕……嘔(噢),我有数哉。师兄哎(嗳)”,等等。

第四,在场次上。年版为六场戏,而年版为八场戏。三打白骨精的主要场次未变,增加了呈现高山巍峨、八戒巡山偷懒被悟空捉弄两场戏,丰富了故事内容、增加了剧情的可观赏性。

通过以上比对,本院认为,年贝庚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以年七龄童、顾锡东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为母本,在此基础上对人物、情节、语言、场次等作了较大的改动,形成了带有贝庚鲜明特色和主题思想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但不可否认的是,贝庚的创作离不开年七龄童等人创作的剧本。该事实,除以上证据证明外,在涉案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顾锡东所作的序言中有所体现,在被告省戏剧家协会提交的年版剧本的序言中也有体现。因此,本院认为,贝庚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是根据年七龄童、顾锡东创作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改编而来。

关于被告省戏剧家协会、省文艺研究院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仅有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的请求为侵权之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若要认定该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两被告需提交证据证明五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且从知道时至今已超过两年,但两被告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仅凭各年代的出版物不能推定五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事实的存在。故被告省戏剧家协会、省文艺研究院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三被告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省戏剧家协会、省文艺研究院在汇编《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时,请顾锡东作序。顾锡东在序言中明确表示“《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离不开绍剧表演艺术家六龄童、七龄童的高超艺术精彩表演,也离不开七龄童提供两个绍剧脚本的基础”。因此,两被告应当注意到该剧本可能存在在先的改编者,有义务去核实在先改编者七龄童或其继承人的情况;同理,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在序言里明确记载了七龄童的情况下,也应核实原改编者的情况。但三被告均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其次,关于三被告的法律责任,本院还注意到,由于年代的久远和特殊的历史原因,导致该剧本在署名上非常混乱。从上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曾在不同的时期分别署过七龄童、顾锡东、贝庚等,确有可能使人无法清晰辨识原改编者。基于以上原因,应减轻三被告在此次侵权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五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权之诉,因其已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故本院不再评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须在该剧本前注明“根据七龄童(本名章宗信)戏剧作品《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改编”,并销毁库存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对此,本院认为,五原告作为,享有保护,因此,有权要求三被告在再次使用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剧本时,为七龄童署名,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书籍。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公开说明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系根据七龄童的原作改编,并赔礼道歉”,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说明七龄童为原改编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赔礼道歉是,五原告作为继承人,仅继承了著作财产权,没有继承著作人身权,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五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涉案剧本的字数在5千字以内,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稿酬规定的上限,即以每千字元计,正常的稿酬在元之内。即使侵权赔偿以稿酬的三倍来计算,也不可能达到5万元的赔偿数额。同时,涉案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出版时间为年,距今已近20年,且该书的零售价为10元,故五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没有证据支持且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对于赔偿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该绍剧作品的特殊历史沿革、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依法酌情予以确定。五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了2万元律师费及余元的住宿费、交通费,其合理的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年6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在《钱江晚报》上发表声明,说明年6月出版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中收录的贝庚所作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系改编自七龄童(章宗信)的同名剧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二、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销毁库存的涉案《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若再次使用贝庚所著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时,需为原改编者七龄童(章宗信)署名。

四、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共同赔偿周X康、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周X康、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共同负担元,原告周X康、章X元、章X云、章X鉴、章X国共同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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